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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2-02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经过多年来各级水利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区已建成1300余座调蓄水池,有效提高了灌溉供水保障能力,在应对干旱灾害中发挥了突出作用。随着调蓄工程投运和建设规模不断增加,在工程运行管护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管理问题,一些地区在建和已投运的蓄水池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严格、隐患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对社会、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

        目前,国家和省区层面尚没有正式的关于调蓄水池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并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是水利厅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调蓄水池安全运行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调蓄水池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强化监管、堵塞漏洞,确保蓄水池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根据水利厅工作安排,农水处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导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宁水办发〔2021〕1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调蓄水池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 管护职责。明确了调蓄水池责任主体、行业监管职责、运行管理责任以及“三个责任人”等。

        第三章 登记管理。明确了调蓄水池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等,并以附录形式补充了登记申请表。

        第四章 日常管理。明确了调蓄水池日常管理主要事项及相关要求等。

        第五章 安全管理。明确了调蓄水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鉴定(评价)、除险加固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责任人法律责任、《办法》有效期限等内容。    

        四、关键问题说明

        一是强化蓄水试运行管理。在首次蓄水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第三方设计及质量检测等各参建单位代表现场按照蓄水运行方案进行蓄水试验,完成蓄水验收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二是落实管护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蓄水池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对县域所有蓄水池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蓄水池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县级水行政部门履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检查、考核。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座蓄水池都要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和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

        三是落实管护费用。蓄水池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应纳入供水成本,从供水水费中解决。对于运行管护费用较大、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的蓄水池,由蓄水池使用单位另行解决。

        四是强化登记管理。《办法》强化并落实蓄水池登记管理,明确了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权责,严格按照《调蓄水池登记申请表》进行分级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行登记审批、复查、建档等。

        五是加强安全巡查。强化蓄水池日常安全巡查力度及巡查措施,明确了日常巡查及安全检查频次,落实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测设施设置要求。

        六是开展安全鉴定。蓄水池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蓄水池安全鉴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蓄水池安全鉴定的审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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