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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2-05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2018年5月份,水利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稿)、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稿)、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2013年1月印发),率先在全国水利系统制定出台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宁水办发〔2018〕22号),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履职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21年11月8日,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五章中第二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修订,2018年水利厅出台的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与水利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中的依据,部分条款内容描述、说法上发生变化(如“第三方”检测办法已废止;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修改为首要责任;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备案要求等内容更加明确等等原因),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宁夏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同时,《细则》印发施行后,将对现行的《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宁水办发〔2018〕22号)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报审稿)》共五章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以上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

        2、终身责任(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质量终身责任要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区、市、县三级监督责任,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总承包单位相应责任划分以及责任人责任划分,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3、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项目责任人授权,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备案要求及所提交资料规定,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水利部质量考核细则,工程现场要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标牌,完工后设置质量标识等规定。

        4、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以及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等规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或责任单位合并、撤销宣告破产而免除责任人责任。

        5、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细则》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原文件废止情况。

        四、主要问题说明

        1、什么是质量终身责任?

        答: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指那些人员?

        答: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建设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3、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那些责任?

        答: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4、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对质量负那些责任?

        答: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是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是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是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6、对发生以上情形的,如何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答:对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是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二是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三是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四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咨询方式:0951-555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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