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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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解读单位 |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近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修订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7年12月22日,原自治区粮食局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保障全区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启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2022年3月17日,将《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向社会各界及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广泛征求修订意见建议,征求到3条修改意见并采纳。8月8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认定不存在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形,不存在已失效或被废止的情形,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定起草程序,提出的7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8月9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2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修订《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依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等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十七条“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真菌毒素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修改为“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出库时需检验药剂残留量的粮食,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项目。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二)第三十三条中“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第十二条中“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修改为“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修改为“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将第三款中“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修改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五)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内容删除。
(六)第二十八条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修改为“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七)《细则》中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咨询电话:0951-6986709 电子邮箱:nxlsjaq@163.com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365bet线上投注_365bet体育在线中文_365bet不能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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